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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怎样赢得稀土之诉汽车代驾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中国怎样赢得稀土之诉

中国稀土,终于撼动了世界。

近年来,出于环保和合理利用的考虑,中国开始对稀土工业进行限产及采取出口配额制度。这引起了国际主要稀土买家的躁动。

终于按捺不住,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同时向WTO起诉中国对稀土出口实施限制。同年8月21日,墨西哥也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

今年10月22日,世贸组织在一份文件中称,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与中国之间的稀土之诉无法在近期内裁决,预计审查工作会推迟到2011年4月。

控告中国什么?

2009年12月21日,WTO成立了一个专家组,对三个诉讼合并审理。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中国台湾、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参诉。

起诉方在磋商阶段的指控主要有四条:一、中国政府对铝矾土、焦炭、氟石、硅铁和锌的出口实施数量限制;二、对铝矾土、焦炭、氟石、锰、硅铁、黄磷和锌的出口征收额外出口税;三、通过设定额外条件和程序,对出口权进行限制,并对外资企业的出口权采用歧视性措施;四、要求出口合同和出口价格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出口价格必须高于政府规定的“底线”。

美、欧、墨方面称,这些限制措施规定在《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货物进出口监管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措施》、《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措施》等32个法律法规之中。还有一些尚未公布的变相措施。

起诉方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那么,世贸相关法规如何规定的?

包装机械《关贸总协定》(1994)第八条是一个规范进出口费用和程序的条款,要求成员国政府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发票审核、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或者提供其他官方服务时,除了《承诺表》中约定的关税和费用之外,不能再额外征收费用、提高服务费征收标准或者对进出口文件和手续设定更高的要求;要逐步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海关手续,并定期审核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是一个贸易规则公布条款,要求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及时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在公布之前,不能执行这些措施。

第十一条是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条款,除了关税和必须征收的费用之外,任何成员国不能以设定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的方式限制产品的进出口。但是,如果成员国为了保障国内粮食安全和其他核心利益,为了执行产品国际标准或者为了农业和渔业产业调整,可以限制进出口。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是贸易权条款,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混纺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 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八条是进出口许可程序条款,要求中国在官方刊物上及时公布,或者向相关国际机构及时通知,与进出口许可程序有关的措施;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十一条是规范进出口征税的条款,要求中国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和费用、增值税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在边境税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中国能抗辩什么?

本案中,起诉方引用的证据或者是中国官方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是WTO条约中的具体条款。就诉讼技术而言,如果中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失效、不存在、或者与起诉方主张的论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对起诉最有效的抗辩。当然,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门类很多,分不同的层次和效力,在证明时需要分门别类,逐个进行,很复杂。

如果无法有效反驳起诉方的证据,中国还有两个可以利用的抗辩理由。

一是“环保例外条款”。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g)项,如果中国能证明这些限制措施是保护濒危自然资源所必须,并且没有对外国企业歧视性对待;或者稀土资源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并且这种滥采是因为出口监管不力造成的,可以胜诉。

二是“国内生产例外”。 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i)项,如果某种原材料由于政府经济稳定计划,其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为了保证国内产业生产之必须,可以实施出口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是为了增加出口而保护国内产业,并且在其他成员国之间没有歧视。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主流媒体一直认为中国稀土的储量只有世界储量的30%,却一度“敞开大门”,供应了国际95%的市场需求,把贵比黄金的资源卖了个“白菜价”。这是我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的真正原因,是国家策略。但是,诉讼过程中,中国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否则必败无疑——因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有明确的承诺。

胜算多大?

不同于国内诉讼,对WTO诉讼的输赢很难评判,有时是赢则输,输则赢。就本次稀土之诉,笔者认为,对输赢的评判可以从三个角度考虑。一是诉讼结果本身,二是如何执行裁决,三是本案带来的国际话语权平衡。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中有非常明显的与条约内容和《入世议定书》相悖的地方,专家组裁定部分败诉是难免的。

不过,在执行阶段问题就复杂了。对于败诉的进口限制措施,可以一次性执行,进口国只要撤销进口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就可以了。但对于败诉的出口限制措施,无法一次性执行,需要出口国落实一系列措施,既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包括行政措施的实施。这就给出口国很多规避执行的机会。

就稀土而言,即使我们修改了争议的法律法规,但在稀土资源的开采许可、日常监管和国内分销方面,中国政府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WTO规则无法规范。

由此,诉讼的输赢已经不很重要,更重要的是,限制稀土出口给中国政府带来了很多国际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西方,平衡了国际利益链。

本案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在促使其他国家开采本国稀土资源的同时,提高了中国稀土出口价格,实现物有所值。据报道,美国莫利矿要重启已经荒废近20年的加州山口稀土矿,加拿大阿弗龙稀有金属公司试图在加拿大西北部开发新矿,澳大利亚Lynas稀土公司和阿拉弗拉公司也在准备开发稀土矿,等等。

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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